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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CMMI-ACQ 採購(procurement) vs. 獲取(acquisitio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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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rone
發表時間: 2009-04-27 22:37
網站管理員
註冊日: 2003-04-19
來自: CSQA
發表數: 342
CMMI-ACQ 採購(procurement) vs. 獲取(acquisition)
  CMMI-ACQ從2007年發布以來,截至最近(2009年2月)為止全球不過兩家通過CMMI-ACQ的評鑑,這兩家的其中一家就是我國的財稅中心,另外一家則是美國的民間公司。儘管SEI在其相關的報告當中,述及CMMI-ACQ能提升甲方的管理能力,有助於委外專案的成功,但是從CMMI-ACQ開始到目前為止,詢問CMMI-ACQ者眾,但是真正投入CMMI-ACQ導入的公司卻不多見。
  CMMI從1.2版開始,被分為三個constellations--CMMI-DEV、CMMI-ACQ及CMMI-SVC,這主要針對三種不同類型的組織而設計。DEV是為以開發產品的組織為主要對象,ACQ則是以為使用者獲取產品、產品組件及服務為核心業務的組織為對象,SVC則是以對客戶提供資訊技術服務為核心業務的組織為對象。當組織要選擇一種CMMI constellation導入時,實有必要先了解自己組織的特性為何,另外,亦應該深入瞭解所欲導入的constellation的內涵。
  以CMMI-ACQ為例,政府部門的採購過程並非其主要的核心業務,即使是資訊中心,其核心業務應該是提供資訊技術服務。我們可以這麼說,即使政府部門的資訊中心,不做採購的行為,依然可以透過自行開發的方式,對使用者提供資訊技術服務,同時,資訊中心可以將採購的流程委託出去給專責的機構辦理。因此,這樣的單位是否需要導入CMMI-ACQ是值得討論的。如果因為有採購或者委外的行為,就需要去導入CMMI-ACQ,那麼,又為何除了ACQ之外,DEV及SVC都有一個SAM (Supplier Agreement Management)過程領域(PA)呢?可想而知,ACQ談的實際上不只是採購或者是資訊服務委外而已,針對的對象也不是會是像政府資訊部門這樣的組織。
  為了推動CMMI-ACQ,據聞已有單位陳情要求相關機構修改政府採購法,以使之能夠更趨近於CMMI-ACQ的要求。但是我們必須理解的是,採購與獲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,採購可以包含在獲取當中,但是採購卻無法全等於獲取。而更明顯的是,政府採購法的英譯版本標題為: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。其規範的就是透過合約,去取得產品或/及勞務服務全程中的種種行為。但是獲取(acquisition)就不同了,在acquisition中,採購是獲取產品與服務的一種選項,而自行開發、購入後經過修改或設定後,再提供給使用也都是選項,所以在ACQ中,提到組織要訂定acquisition strategies,這些策略就是前面提到的採購、自行開發、購入現成品設定或修改後提供給使用者、或者是前面三種的組合。像筆者在十多年前曾服務於海軍的武器系統獲得管理室(Navy Weapon System Acquistion Management Office, NAWAMO),參與法製拉法葉軍艦的造艦案,其中就包含了前述獲取策略的組合,向法國購得的是載台、將汰除之老陽字號驅逐艦上拆下來的武器裝備,及中山科學研究院所提供的雄風二型飛彈系統等,由海軍造船廠的技術人員負責佈線安裝、由中科院負責武器系統與戰鬥系統整合等,所以單位的名稱中,使用的名稱為Acquisition,而非procurement。(當時,在NAWAMO中還有聘請美籍的顧問,若單位名稱的譯名有問題,這些美籍顧問早就提出意見了。)
  所以,由此可知,何以CMMI-ACQ發佈兩年的時間,卻沒有多少組織採用,主要原因就是,真正屬於CMMI-ACQ的目標對象者是少之又少,而多數的軟體組織不是屬於發展型就是服務型。採用的模型應該是CMMI-DEV或CMMI-SVC。(當然如果有人開公司,例如管理顧問公司,專門為客戶從事產品與資訊技術服務的獲取業務,那麼,這樣的公司一定會是CMMI-ACQ的目標對象了)
參考閱讀項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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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文:

凡所有相皆是虛妄。見諸相非相。即見如來。

林泰龍
◎軟體品質協會 理事
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(TC21/SC3資訊軟體分組委員會)委員
Youtube Channel: http://www.youtube.com/user/tyrone9304

albertchou
發表時間: 2009-05-12 14:31
Just can't stay away
註冊日: 2003-04-21
來自:
發表數: 71
Re: CMMI-ACQ 採購(procurement) vs. 獲取(acquisition)
誠然如泰龍兄所言:採購與獲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,採購可以包含在獲取當中,但是採購卻無法全等於獲取。

我想問的是:CMMI-ACQ是否只是針對使用全部的獲取方式的組織而設計?意即,只有使用全部的獲取方式的組織,才需要執行獲取需求發展、需求管理、專案規劃、監控…等。而只用了其中的一種獲取方式(譬如:採購)就不需要執行獲取需求發展、需求管理、專案規劃、監控…等工作了嗎?如果,答案是肯定的(也就是:不需要執行)。那麼,就如泰龍兄的主張,政府採購法是没有必要修正的。如果,答案是否定的(也就是:要執行這些工作)。那麼,修改政府採購法,使之能夠更趨近於CMMI-ACQ的要求,就是正確的方向。

希望大家來共同探討此一課題。
tyrone
發表時間: 2009-05-12 22:44
網站管理員
註冊日: 2003-04-19
來自: CSQA
發表數: 342
Re: CMMI-ACQ 採購(procurement) vs. 獲取(acquisition)
很好的問題。
  但是在提這個問題的時候,其實應該要想到的是,到底CMMI的幾個constellation到底在說什麼,以及誰應該來採用。為什麼分為三個constellation?為什麼在CMMI的架構下沒有接受一些人的建議,納入資訊安全管理?試想,有沒有那一個公司是靠資訊安全管理獲利的?或者以資訊安全管理為其核心競爭力?CMMI的三個Constellation:Development, Acquisition, 及Service,對應三種類型的軟體組織,以為利害相關者開發軟體產品為其獲利來源、以為利害相關者獲取軟體與服務為獲利來源、以向利害相關者提供資訊技術服務為獲利來源者。當然Acquisition不限於軟體相關行業才有。問題在於現在談CMMI-ACQ時,需不需要擴大到所有的行業?與Acquisition有關的課題,在專案管理、合約管理相關的領域均涉及。

  我並不想去探討採購法是否需要修成專門為軟體、軟體服務、相關勞務的採購規範,因為法律的制訂一定有其目的。如果只是把眼光放在軟體上,修出來的採購法是否夠周延,能夠適用到所有的採購狀況(可以把單純的硬體採購、房屋道路建設、勞務採購均納入且適用),我沒有辦法評論。只是採購法與CMMI-ACQ不要混為一談。CMMI目前三個constellation都有一個與協議管理有關的PA,在DEV及SVC是SAM(供應者協議書管理),而在ACQ中是AM (協議管理),說穿了三者是一樣的東西,只是在AM中與SAM中關於委外前的需求規劃的部分,在ACQ中是分給了其他的PA而已。CMMI中談的那些,採購法並非沒有規範到,而是看政府部門辦理採購相關業務的人員的經驗、對採購法的理解及是否願意遵循而已(說穿了,完全按法律來做事是很繁瑣的,而許多經辦人是便宜行事)。儘管有人把CMMI-ACQ與採購法做了一番對應,並且說涵蓋率70%左右,或許採購法在QA的部分不是那麼清楚。但是,吾人要瞭解的一件事情是,法律與工作過程是兩回事,就像醫師法、建築法規,也沒有辦法把所有的工作細節完整定義,甚至於將執行業務的流程步驟全部定出。如果因為需要執行獲取需求發展、需求管理、專案規劃、監控....就去修改採購法,那麼可能需要考慮到這樣的律法在實務上是否可行,因為這將會使問題更加的複雜。當然如果非修法將這些項目納入不可,可能只是加上這些字眼而已,如果真的要產生效果,就得更加深入地去規範每個程序步驟及評估標準,當然我們也可以預期,這會衍生出更多的問題,例如,需求分析要如何判斷真的有執行,什麼樣的結果才能稱為有用的需求分析、什麼是沒有爭議的專案規劃.....,廠商的設計有問題,就可以推說採購單位的需求提得不明確不清楚,專案發生問題,說是風險規劃與管理不確實,屆時,在這樣的採購法之下,恐怕衍生的採購爭議會更多,且更難善了,屆時可能會是每個案子都要上法庭解決了。

  我想說的是,採購法的問題在其次,主要問題是在應依法行事的人身上。所以,還是法律歸法律、工法歸工法,會是比較好的方式。
  再者,如果所有的問題都希望透過立法來解決,我們還可以訂獲取法(Acquisition Act)、軟體發展實作法、專案管理法.........,想得到的通通都可以立個法。但是,事情是否就可以全部迎刄而解呢?光一個採購法,有多少政府部門的採購單位及承辦人又搞懂過了呢?好好理解採購法的範圍及採購法在軟體發展、相關勞務及工法的運用,才會是比較適當的解決方案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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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文:

凡所有相皆是虛妄。見諸相非相。即見如來。

林泰龍
◎軟體品質協會 理事
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(TC21/SC3資訊軟體分組委員會)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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