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2023年8月26日第1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,秘書處向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告核備通過《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品質協會鑑定業務管理手冊第2.0版》。本版次鑑定業務管理手冊草案於2023年3月13日透過本會第10屆常務理監事LINE群組,向常務理監事交付審查,並在外部律師之建議下,對部分條款修正後,以共識決通過。
本版係由常務理事林泰龍基於2012年2月5日,經由當時之鑑定業務管理手冊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《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品質協會鑑定業務管理手冊第1.0版》,結合過去12年本會承法院囑託資訊軟體服務契約爭議之鑑定經驗與所見問題,增修協會之鑑定業務相關政策與過程活動(例:鑑定報告後續維護與支援)。
增修後之相關政策如下:
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品質協會所承接與履行之鑑定作業應:
1. 本道德與良知,視為一項永續性事業,而非單純獲取報酬之業務。
2. 秉持本會推廣資訊軟體品質觀念之宗旨,並維護軟體項目或軟體產品全生命週期內,受約束雙方符合各種規範下的權益。
3. 以具產、學、研、法領域工作經驗人員組成鑑定作業小組及鑑定報告審查組履行之。
4. 確保鑑定作業小組及鑑定報告審查組成員,具備與鑑定標的物及鑑定需求相關之專業領域知識。
5. 確保鑑定作業小組及鑑定報告審查組成員熟悉本會鑑定業務政策、鑑定作業過程及職責。
6. 以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及交付鑑定之案件的契約為依據。
7. 採用ISO/IEC 12207與CNS 14837的軟體工程與專案管理觀點,作為證據評估與判斷的依歸。
8. 視需要,採用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(CMMI),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規定之過程評鑑模型。
9. 於證據評鑑與判斷活動中,運用ISO/IEC 12207及CNS 14837定義之審查過程與活動、ISO/IEC 14598-5及CNS 15014-5評估過程與IEEE之IEEE Std 1028之審查技法。
10. 根據鑑定請求者的鑑定需求與範圍,於評估證據前,設定鑑定的原則、方法、及使用的工具。
11. 以檢視、查核、評估、審查為鑑定活動的核心。若須運行軟體產品時,則應由受訪者操作,使用專案(由開發者提出)之測試計畫、測試個案、測試程序等,演示軟體產品,以判斷軟體產品對契約需求的符合性。
12. 以鑑定請求者已交付的鑑定標的為鑑定的對象。
13. 確實控管專案資源,含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,鑑定作業小組得視需要,請求提供有助鑑定問題判定之額外具據證力文件資料。
14. 在鑑定要求未規定下,避免主動提供責任比例之判定,而以相關要求之實際所見達成狀態描述。
15. 履行鑑定專案管理活動,以確保鑑定工作如期如質完成。
16. 確保鑑定作業小組成員,跳脫主觀認知,以證據為評估及判斷的依據。
17. 確保鑑定作業小組成員不私下與兩造相關人員接觸,以維護鑑定結果的公正性。
18. 以鑑定作業小組全體共識(consensus)決,達成最終的鑑定結果。
19. 在鑑定報告交付鑑定請求者前,由法律專業人員審視,以確保該報告在法律上的效力。
20. 由鑑定個案之鑑定作業小組成員持續對該案提供維護與支援,包含出庭說明(作證)及鑑定報告結果釋疑。
增修後之過程活動如下圖所示: